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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关注】规范收费、价格上调......近期各省市天然气价格文件一览
时间:2021-09-27 00:00:00  浏览:0次  来源: 海波谈LNG(haibo-LNG)  作者:科技与信息化管理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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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6月底以来,受供需两侧影响,天然气价格一路飙涨,高昂的气价对现有燃气企业和终端用户都有一定影响。

 

近期,各地发改委为稳定市场、规范经营,陆续发布了一系列关于规范气价和调整价格的通知。

 

 

河北:

《关于进一步规范天然气价格政策的通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发展改革委(局),雄安新区改革发展局,各天然气经营企业:

 

为深入贯彻落实《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全省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冀政办字〔2021〕31号),进一步完善天然气价格形成机制、规范天然气价格政策,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省内短途管输价格监管。省内短途管输是指省内跨县域的管道运输。按照国家的统一部署和要求,不断完善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形成机制,合理制定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省内短途管输价格(含液化天然气接收站气化服务价格)由省统一管理,每三年校核一次,管输企业要按规定每年向省发展改革委报送投资、收入、成本及输气量等信息和材料。逾期不报而又超过校核期的管输价格(含气化服务价格)将自动失效。

 

二、明确转供代输环节价格政策。转供代输是指本区域内(县域)省内短途管道与城镇配气管网之间不同企业的天然气转售代售输气行为,是区域内城镇配气环节的组成部分。转供代输价格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原则上由各市统一管理。各地要严格按照省发展改革委、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加强天然气输配价格监管文件(冀发改能价〔2020〕1425号)的要求,切实减少供气环节,从严审核转供代输价格。转供代输环节原则上不超过三级,未获得立项批复或未经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转供代输管道不得擅自定价和收费。转供代输价格按照输气管道长度每10公里0.01元/方的原则核定,且整条管道核定终端价格控制在上一级省内短途管输价格30%以内,最高不超过0.06元/方。对没有实质性管网投入或不需要提供输气服务的加价,要予以取消。

 

三、完善价格联动及配气价格形成机制。2021年底前,凡是通天然气的市、县均要建立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做到市县全覆盖。各市县要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冀政办字〔2021〕31号文相关规定,进一步完善配气价格形成机制,将与配气业务相关的投入、成本等因素,纳入配气价格统筹考虑,取消一切不合理收费。设区市范围内,跨县(市、区)的城镇燃气企业配气价格授权设区市统一管辖。

 

四、规范城镇燃气工程安装收费管理。新建商品房、保障性住房等配套建设规划红线内的燃气工程安装费用统一纳入房屋开发建设成本,不得另外向买受人收取。燃气工程安装收费范围仅限于建筑区划红线内产权属于用户的资产,收费标准原则上由市场竞争形成。燃气工程安装企业要在显著位置标明收费标准和价格构成,遵循公平合法、诚实信用的原则,合理确定收费标准,不得有价格欺诈、暴利等不正当价格行为。各地可通过成本调查、公布指导性标准等形式规范企业收费行为,防控无序竞争和价格过度上涨。

 

五、明确居民生活用气范围和价格。居民生活用气是指城乡居民家庭住宅(含独立采暖),以及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养老福利机构等生活用气,不包括集中供热用气,按现行居民用气价格政策执行。对城乡居民生活用气中的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养老福利机构等执行居民气价格的非居民用户,气价水平按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一档、二档气价平均水平执行。

 

居民“煤改气”采暖用气和居民日常生活用气,一律执行居民生活用气价格。农村居民“煤改气”采暖用气价格执行阶梯气价一档标准。有条件的地方,对居民“煤改气”采暖用气可探索单独制定阶梯价格政策。上游气源企业要严格落实实行政府指导价的陆上管道天然气供农村“煤改气”采暖用气门站价格按居民用气价格执行的政策,积极筹措资源,与下游企业足额签定用气合同。上游气源和下游供气企业均不得以居民气量不足等名义擅自限供、停供、减供或提高价格,要确保居民用气充足供应价格稳定。

 

六、本通知自2021年10月1日起执行。以前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一律按照本通知规定执行。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1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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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

《关于成立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工作专班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县(区)发改委(局)、财政局、住建局(城管局)、市场监管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财金局、交建局、市场监管局:

 

为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改委等部门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21〕37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要求,推动我省清理规范工作有序开展,经研究决定成立由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住建厅、省市场监管局和福建能源监管办等成员单位组成的《实施方案》工作专班(以下简称工作专班),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机构人员

 

工作专班由省发改委牵头负责,专班召集人由各成员单位分管领导担任,成员由各单位业务处室主要负责人担任,联络员由各单位业务主办同志担任。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委、省政府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的决策部署和政策规定。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指导各地政府、各有关部门抓好《实施方案》的组织实施工作,清理和落实收费政策,完善价格形成机制,规范价格收费行为,提升服务水平,强化监督检查,改善发展环境。

 

(二)及时了解各地清理规范工作开展情况、存在问题,指导各地开展工作,督促抓好问题整改落实。各成员单位分别组成督查组,开展《实施方案》的组织实施情况督查工作,确保清理规范工作落细落实落到位。

 

(三)定期召开工作专班专题会议,总结分析《实施方案》落实情况,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推广各地的典型经验做法,部署下一阶段工作。

 

(四)按照国家和省委、省政府要求,及时总结汇报我省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取得的成效。

 

(五)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工作,向社会公开曝光违法违规典型案例,发挥警示作用。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增加社会认同,切实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六)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三、工作分工

 

(一)省发改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取消不合理收费,明确相关收费政策,指导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企业规范收费行为,落实收费公示制度。严格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和《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依法履行定价程序,进一步健全完善城镇供水供电供气成本监审和定价办法,完善供水、供电、供气价格机制,指导市、县做好水价、气价制定工作。组织召开工作专班专题会议,通报《实施方案》工作进展情况,分析研究存在的问题,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做法。

 

(二)省财政厅:督促各地对取消收费项目后属于公共服务范围的,通过财政补贴等形式,确实保障公共服务供给。指导城镇供水供气企业规范收费行为,落实收费公示制度。

 

(三)省住建厅:建立健全供水供气行业系统性标准体系,统筹供水供气等公共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管理,积极推进供水供气企业经营服务市场化进程。压实供水供气企业普遍服务责任,促进企业提升服务水平。指导城镇供水供气企业规范收费行为,落实收费公示制度。配合发改部门指导市、县落实供水成本监审和水价调整工作。

 

(四)省市场监管局:开展供水供电供气环节收费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不执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收取不合理费用等违法行为。加强反垄断执法,将纠正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执法与依法查处经营者达成实施垄断协议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有机结合起来,既要从源头打破行政性垄断,又要制止经营者垄断行为,并按照有关规定公开相关涉案信息。指导城镇供水供气企业规范收费行为,落实收费公示制度。

 

(五)福建能源监管办:指导供电企业规范收费行为,落实收费公示制度。健全供电行业标准化管理,积极推进经营服务市场化进程,推动供电企业投资界面延伸,压实企业普遍服务责任,促进企业提升服务水平。配合发改部门做好完善电价机制相关工作。

 

四、工作方案

 

工作专班在2021年底前将联合组织开展专项督查,推进各地工作开展。2022—2024年主要是持续督促各地各有关部门根据《实施方案》重点任务事项清单按时逐项抓落实,逐步完善相关政策,落实相关规定要求;2025年开展清理规范工作核验评估。具体如下:

 

(一)2021年底前工作安排

 

1.8月中旬,组织召开由市、县(区)相关部门参加的贯彻落实《实施方案》视频会议,省发改委等五部门分管领导讲话,部署我省清理规范工作。

 

2.11月底前,由工作专班各成员单位分别组成督查组,每个厅局负责2个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领导带队到基层开展督导,推动各地清理规范工作落细落实落到位。

 

3.12月底前,召开工作专班成员单位专题会议,总结《实施方案》出台以来工作进展情况,研究解决督导工作中发现的问题,部署下一阶段重点工作。

 

(二)2022—2024年工作安排

 

1.每半年召开一次工作专班专题会议,由各成员单位总结本部门半年来工作进展情况,分析本部门和各地在推进清理规范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具体解决意见;部署下一阶段重点工作。

 

2.拟于2023年下半年组织召开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推进会,总结2年来清理规范工作情况,由工作开展较好的市、县及相关部门作典型经验交流,并对深入贯彻落实《实施方案》提出具体要求。

 

3.2024年6月底前完成开展《实施方案》中期评估工作,

 

对工作开展滞后的市、县进行通报,督促整改,推动清理整顿

 

工作抓实抓好。

 

(三)2025年度工作安排

 

1.8—9月,由工作专班各成员单位分别带队到各设区市和平潭综合实验区开展清理规范情况核验,并对相关地区贯彻执行《实施方案》工作成效进行评估。

 

2.11月,召开工作专班专题会议,听取各成员单位对基层工作开展情况的评估意见,对我省清理规范工作进行全面评估分析。

 

3.12月,全面总结《实施方案》执行5年来的情况,分析存在问题,提出具体解决建议,并上报省政府。

 

五、工作要求

 

(一)各地要严格按照《实施方案》要求,结合当地实际逐项抓好落实,发改、财政、住建和市场监管等部门尽快建立联合工作机制,明确主体责任,细化分解工作任务,指导、督促所辖市、县(区)扎实推进清理规范工作。

 

(二)省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对照《实施方案》中重点任务事项清单,加强对基层工作的指导,督促本行业本系统严格按照工作推进的时间节点,抓好各项工作的落实,确保清理规范工作全面落实到位。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福建省市场监管局

国家能源局福建监管办公室

 

2021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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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

《关于我省天然气价格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设区市、韩城市、杨凌示范区发展改革委(局),神木市、府谷县发展改革科技局,陕西延长石油集团公司、陕西燃气集团公司、陕西省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为深化天然气价格改革,加强对自然垄断环节价格监管,推动天然气行业高质量发展,助力“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实现,根据《陕西省天然气管道运输和配气价格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内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降低省内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

 

自2021年9月22日起,将省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省内管道运输价格每立方米降低2.4分,调整后的供各城市管道运输和城市基准门站价格见附件。我委委托设区市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其他省内管道运输价格也应按相关办法规定加快理顺。

 

二、从严核定配气价格和终端销售价格

 

各地要抓紧开展城市管道燃气配气价格调整工作,综合考虑本次管道运输价格调整、居民承受能力、燃气企业经营状况等因素,合理安排终端销售价格,将省内管输价格降价红利及时足额传导至终端用户。要加快推进配气环节居民和非居民用气价格并轨,在不增加居民用气负担的前提下,适度降低非居民用气价格。本次调价有条件实现价格并轨的市县要直接并轨,条件暂不具备的市县要缩小居民和非居民用气价差。按规定今年重新核定配气价格的,天然气价格调整工作原则上在2021年-2022年供暖季开始前完成。尚未制定出台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的部分市县,要高度重视,积极向当地政府汇报国家和省上相关精神及要求,加快建立联动机制,为推进天然气价格改革创造条件。

 

三、有关要求

 

省内天然气生产经营企业要认真贯彻执行本次价格调整相关政策,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做好政策宣传解读,积极回应社会关切,争取各方面理解支持。同时做好舆情应对,确保政策平稳实施。在政策执行过程中发现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委。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1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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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

《关于建立健全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的实施意见》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关于促进天然气协调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工作要求,为进一步深化天然气价格形成机制改革,推动我省天然气产供储销体系建设和行业高质量发展,经研究,现就建立健全甘肃省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

 

(一)保障优先。立足促进天然气产业上下游协调发展,建立健全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明确联动范围、联动周期、启动条件和调价幅度,有效反映企业成本变动情况,稳定天然气市场供需关系,保障民生用气需求。

 

(二)因地制宜。根据本地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天然气市场发育程度、用户承受能力,因地制宜制定符合当地实际的天然气价格联动机制,选择适当的方式理顺天然气价格。

 

(三)稳步推进。本着先易后难、先急后缓原则,分类分步实施联动,不断积累工作经验,完善政策措施、统筹推进实施。完善监管规则、调价公示和信息公开制度,建立气源采购成本约束和激励机制,促进价格传导通畅。

 

二、主要内容

 

(四)价格构成及联动公式。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由省内气源综合加权采购价格(含省内管输价格)和配气价格构成,其中气源综合加权采购价格是指燃气企业采购天然气的加权平均价格(含税),配气价格是指城镇天然气经营企业在经营范围内通过城镇燃气管网向用户提供天然气配送服务的价格,省内管输价格是指天然气管道运输企业通过省内短途运输管道向天然气用户提供管道输气服务的价格。配气价格和省内管输价格按照“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的原则制定,即通过核定管道运输企业、燃气企业的准许成本,监管准许收益,考虑税收等因素确定年度准许总收入,制定省内管输价格、配气价格。

 

上下游价格联动是指省内气源综合加权采购价格和终端销售价格联动。计算公式为:上下游价格联动调整额度=(调整期气源综合加权采购价格-上期气源综合加权采购价格)÷(1-供销差率)。公式用于计算气源综合采购价格变动后,天然气销售价格联动调整额度,其中供销差率按照《甘肃省城镇管道燃气配气价格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五)联动方式及幅度控制。当居民气源综合加权采购价格涨跌8%(含8%)、非居民气源综合加权采购价格涨跌5%(含5%)时,适时启动价格联动机制,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根据价格联动机制同向调整。调整期气源采购价格变动幅度未达到规定涨跌幅度时,终端销售价格不做调整,纳入下次调价累加或冲抵。各市州、兰州新区有定价权限的定价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调整金额上下限,避免一次调价幅度过大。当气源综合加权采购价格变化超过下限时,终端销售价格按下限调整;当气源综合加权采购价格变化超过上限时,终端销售价格按上限调整。超过上、下限时,未调整的金额可暂由燃气企业留存或承担,纳入下次调整时统筹考虑。

 

(六)联动周期及调整程序。各市州、兰州新区有定价权限的定价部门可针对居民、非居民设置不同价格调整周期,非居民用气终端销售价格调整周期可相对短一些,居民用气终端销售价格调整周期可相对长一些,保持价格相对稳定。已制定居民用气独立配气价格并通过听证建立价格联动机制的,居民用气销售价格联动不再进行听证,由燃气企业向有定价权限的定价部门提出申请,定价部门按照《甘肃省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实施细则》制定价格后,上报当地政府批准执行。非居民用气价格联动由燃气企业按照本实施意见规定,自行同向调整,调整前主动向有定价权限的定价部门备案后实施。

 

三、有关要求

 

(七)控制采购成本。城镇燃气企业应密切关注天然气市场动向,充分预判经营区域内阶段性天然气需求量,以合理价格采购天然气,切实控制气源采购成本。各市州、兰州新区有定价权限的定价部门要加强购气成本的监管,建立科学合理的气源采购约束和激励机制,推动城镇燃气企业以市场合理价格采购天然气。

 

(八)维护市场稳定。各市州、兰州新区有定价权限的定价部门要强化市场监测分析预警,制定应急预案,完善应急措施,确保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平稳实施。上游天然气供应企业要加强生产组织和供需衔接,主动与地方价格主管部门沟通协商,认真做好相关配合工作。燃气企业应当通过企业网站、当地主流媒体等平台提前向社会进行公示,主要包括调整期气源综合采购成本及变动情况、调价理由、调价幅度等,并同步接受用户咨询,做好解释工作,保障市场供应和平稳运行,不得擅自停气或临时增加限购措施。

 

(九)兜牢民生底线。结合本地实际和调价情况,各地要切实承担主体责任,进一步摸清低收入群体底数,制定具体方案,可采取发放补助、提高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等措施,确保低收入群体、农村“煤改气”家庭等生活水平不因理顺居民用气价格而降低。

 

(十)加强宣传引导。各地要主动加强与新闻媒体沟通衔接,通过主流媒介、新媒体、自媒体等多种形式,宣传我省天然气资源现状、市场供需形势以及实行价格联动机制重要意义,准确解读政策意图,及时回应社会关切,积极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各地根据本实施意见制定当地气源综合采购价格与终端销售价格联动机制,健全气源采购成本公示、调价信息公开等配套措施。

 

本实施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有效期3年。现行规定与本意见不符的,以本意见为准。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1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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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

《建立城市燃气管网非居民天然气上下游联动机制推行季节性差价的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深化天然气价格形成机制改革,推动天津市天然气产供储销体系建设和行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就建立我市城市燃气管网非居民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推行季节性差价,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市场化方向,坚持系统观念,着力提升公共服务供给质量,积极破解天然气产业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确保供需两侧基本平衡,设施运行安全高效,民生用气保障有力,市场机制进一步理顺,实现天然气产业健康有序安全可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

 

立足促进天然气产业上下游协调发展,促进天然气削峰填谷和行业高质量发展,建立天然气季节性差价机制,明确实施范围、周期、程序,有效反映企业成本变动情况,引导企业增加储气和淡旺季调节能力,理顺天然气市场供需关系,更好保障用气需求。

 

三、实施内容

 

(一)实施范围

 

天津市城市燃气管网非居民天然气。

 

(二)时段划分

 

以当年4月1日至转年3月31日为周期,根据天然气市场季节性供需结构,划分为淡季和旺季两个时段。

 

1. 用气淡季:当年4月1日至当年10月31日。

 

2. 用气旺季:当年11月1日至转年3月31日。

 

(三)实施方式

 

1. 提前公布季节价格促进天然气削峰填谷。建立我市城市燃气管网非居民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推行实施季节性差价,用气旺季销售价格适当上浮,用气淡季销售价格适当下调。分别于淡季、旺季开始前公布当季非居民天然气销售价格,以价格引导供气企业增加储气能力、用气企业增加淡旺季调节能力。

 

2. 建立价格动态调整机制。非居民天然气销售价格根据天然气采购成本、核定的城市燃气管网配气价格以及损耗动态调整。

 

第一周期旺季(2021年11月-2022年3月)非居民天然气销售价格,按今年淡季(4月1日-10月31日)主要燃气经营企业从上游气源企业(包括中石化、中石油、中海油)采购非居民天然气的合同价格上浮30%对应安排,并于旺季前3个工作日公布。

 

从第二个周期开始,根据上一周期淡季主要燃气经营企业从上游气源实际加权采购成本,对应调整本周期淡季非居民天然气销售价格;根据上一周期旺季主要燃气经营企业从上游气源实际加权采购成本,对应安排本周期的旺季非居民天然气销售价格。每季非居民天然气销售价格分别于淡季、旺季前两个月公布。

 

当上游气源企业供我市非居民天然气价格大幅波动(当季合同价格较我市非居民基准门站价格上浮或下浮幅度超过50%)时,调整当季销售价格,在下一周期销售价格调整时,当季已调整的部分不计入实际加权采购成本。

 

3 . 建立激励约束机制。为促进燃气经营企业约束气源采购成本,分淡季和旺季对燃气经营企业实际气源采购情况进行监测。当主要燃气经营企业从上游气源(包括中石化、中石油、中海油)实际加权采购价格高于提前公布的季节价格时,超出部分的90%在下一周期补足,10%由燃气经营企业自行承担;当主要燃气经营企业从上游气源(包括中石化、中石油、中海油)实际加权采购价格低于提前公布的季节价格时,低于部分的90%在下一周期扣减,10%由燃气经营企业留存。

 

4. 若国家对非居民天然气基准门站价格进行调整,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调整非居民天然气销售价格。

 

5. 按照上述机制调整非居民天然气销售价格时,不再履行公开征求意见、集体审议等程序,由市发展改革委向社会公布。

 

四、配套措施

 

(一)建立燃气经营企业用气情况监测报告制度。为及时、准确调整天然气价格,保证天然气价格机制规范有序运作,进一步加强对燃气经营企业用气情况的监测,每月10号之前,燃气经营企业需向市发展改革委报送上月采购成本、气量等相关情况,并提供结算票据等相关资料。燃气经营企业应认真做好成本分析基础工作,及时准确上报有关经营统计资料。

 

(二)完善储气价格政策。在坚持储气价格由市场形成的基础上,将燃气经营企业建设的储气设施纳入配气价格统筹考虑,支持储气能力建设。

 

(三)激励燃气经营企业控制成本。加强购气成本监管,建立科学合理的气源采购约束和激励机制,鼓励燃气经营企业密切关注天然气市场动向,充分预判经营区域内阶段性天然气需求量,以合理价格通过合法渠道采购天然气,推动企业切实控制气源采购成本。

 

(四)加大政策宣传力度。积极开展多种渠道、多种方式的价格政策宣传解释工作,宣传实施天然气季节性价格政策的重要意义,加强政策解读,及时回应社会关切,更好发挥价格政策引导用户削峰填谷的作用。同时,燃气经营企业要进一步增加收费透明度,提高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确保我市天然气稳定安全供应。

 

2021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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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

《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气行业收费有关事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伊犁州发展改革委、财政局、住建局、市场监管局,各地(州、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住建局(住建委)、市场监管局,有关供气企业: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五部委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办函〔2020〕129号)要求,现就进一步清理规范城镇供气行业收费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清理取消供气行业不合理收费

 

(一)关于供气环节收费。取消燃气企业应通过配气价格回收成本的收费项目,包括:涉及建筑区划红线外市政管网资产的增压费、增容费等类似名目费用;涉及市政管网至建筑区划红线连接的接驳费、开通费、接线费、切线费、吹扫费、放散费等建设及验收接入环节费用;涉及建筑区划红线内至燃气表的设施维修维护、到期表具更换等费用。取消与建筑区划红线内燃气工程安装不相关或已纳入工程安装成本的收费项目,包括开口费、开户费、接口费、接入费、入网费、清管费、通气费、点火费等类似名目费用。

 

(二)关于接入工程费用。在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供气企业的投资界面应延伸至用户建筑区划红线,除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另有规定外,不得由用户承担建筑区划红线外发生的任何费用。从用户建筑区划红线连接至公共管网发生的入网工程建设,由供气企业承担的部分,纳入企业经营成本;按规定由政府承担的部分,应及时拨款委托供气企业建设,或者由政府直接投资建设。

 

(三)关于入户工程安装费用。城镇居民新建住宅的天然气入户工程安装费纳入房价,不再另外向用户收取;既有房屋的天然气入户工程安装费,由各地(州、市)发展改革委严格审核、合理制定,由燃气企业向天然气用户收取。天然气入户工程投入使用后,依法依规移交给供气企业实行专业化运营管理,相关运行维护等费用纳入供气企业配气成本。

 

(四)关于用气计量装置相关费用。用气计量装置费用计入入户工程安装费,严禁向用户单独收取。严禁政府部门、相关机构对供气计量装置强制检定收费。供气企业或用户自愿委托相关机构对计量装置进行检定的,按照“谁委托、谁付费”原则,检定费用由委托方支付,但计量装置经检定确有问题的,由供气企业承担检定费用,并免费为用户更换合格的计量装置。

 

(五)关于其他收费。供气企业设施产权分界点以后至用气器具前,为满足用户个性化需求所提供的延伸服务等,应明确服务项目、服务内容,允许收取合理费用,实行明码标价。城镇老旧小区供气改造工程相关费用,可通过政府补贴、企业自筹、用户出资等方式筹措,具体方式和费用分摊方案由各地结合实际确定。

 

二、加快完善天然气价格机制

 

(一)完善配气价格机制。各地要按照“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的原则,认真开展配气价格成本监审,从严核定配气价格。由燃气企业投资建设的市政管网、市政管网至建筑区划红线外的管网,企业自用的储气设施,及其他配气业务相关的设备设施等,纳入配气价格有效资产。建筑区划红线内按法律法规规定由燃气企业承担运行维护的成本,燃气表后至燃具前由供气企业为排除安全隐患而开展的上门服务、安全检查、设施修理、材料更换等服务成本,纳入企业经营成本。

 

(二)加快建立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各地要加快建立能够反应供求变化的价格形成机制,坚持因地制宜,综合考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燃气企业经营状况、终端承受能力、气源供应价格等,制定本地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实施办法,进一步理顺终端销售价格,促进天然气上下游价格顺畅传导。

 

(三)合理确定天然气入户工程安装收费标准。各地要合理确定既有房屋天然气入户工程安装收费标准,原则上成本利润率不得超过10%,现行标准偏高的要及时降低。对新建房屋,工程安装企业应遵循公平合法、诚实信用的原则,合理确定燃气工程安装收费标准。

 

(四)规范供气企业收费行为。供气企业应抄表到户、服务到户,严格按照政府规定的价格向终端用户收取用气费用。严禁供气企业实施垄断行为,对违反反垄断法、妨碍市场公平竞争、损害其他市场主体和消费者利益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三、切实抓好政策落实

 

(一)加强组织协调。各地要充分认识清理供气行业收费的重要意义,切实提高政治站位,统一思想,强化责任担当。各相关部门要强化协调沟通,统筹解决我区供气行业不合理收费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

 

(二)稳妥推进实施。各地要兼顾各方利益,充分评估可能出现的风险和问题,统筹考虑清理供气行业不合理收费工作,确保不影响正常生产生活。

 

(三)强化监督检查。各地相关部门要通力合作,加强对供气工程安装、维护维修等领域的价格监管和反垄断执法,着力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确保政策落实到位。对典型违法违规案例,要及时向社会公开曝光,发挥警示作用。

 

(四)积极宣传引导。各地要准确解释取消规范供气行业不合理收费的项目、范围和界限,组织供气企业加大宣传解释力度,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此前与本通知不一致的规定同时废止,国家另有政策规定的从其规定。

 

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自治区财政厅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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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

《关于调整民用瓶装液化石油气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

各民用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

 

根据《上海市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民用瓶装液化石油气价格管理工作的通知》(沪发改价管〔2017〕3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及上月液化石油气交易价格变动情况,自9月10日零点起,本市14.5kg包装规格民用瓶装液化石油气最高零售价格调整为每瓶98元,其他包装规格价格按每瓶实际容量折算

 

各经营企业可在不高于上述最高限价的前提下自主制定零售价格,明码标价,诚信经营,严禁价格垄断、价格欺诈、不执行最高零售价格等价格违法行为。

 

特此通知。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1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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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太原:

《关于调整我市城区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价格的通知》

各县(市、区)发改局、各燃气经营企业:

 

根据上游天然气门站价格调整情况,按照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价格联动机制要求,经研究,决定对我市城区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价格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市城区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调整为3.17元/立方米。

 

二、工业用气价格在不超过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范围内,按照批量折扣原则,适当下浮,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三、执行时间,自上游天然气门站价格调整之日起执行。

 

四、各燃气经营企业要加强与上游供气企业的合作沟通,确保气源供应稳定。同时做好宣传、解释及明码标价公示工作。对执行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我委反馈。

 

太原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1年9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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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

《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0〕129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进一步清理规范我省水电气暖行业收费,加快完善水电气暖价格形成机制,提升服务质量,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优化营商环境,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践行“争当表率、争做示范、走在前列”重大使命,切实推进我省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高质量发展。坚持权责相符、清费顺价、标本兼治、稳步推进原则,进一步深化水电气暖行业“放管服”改革,科学合理界定政府、企业、用户权责关系,取消不合理收费,兼顾效率与公平、改革与稳定、发展与民生,完善水电气暖行业价格形成机制,加快推进行业竞争性环节市场化,强化行业网络型自然垄断环节价格监管。持续深化行业管理体制改革,建立健全水电气暖行业可持续发展长效机制。

 

二、主要目标

 

到2025年,科学、规范、公平的水电气暖价格形成机制基本建成。各级政府公用事业投入机制进一步健全,水电气暖行业定价办法和成本监审办法更加完善,价格行为更加规范,水电气暖产品和服务供给质量、效率显著提升。

 

三、重点任务

 

(一)开展清费专项行动,清理规范收费行为。

 

1﹒开展清费专项行动。自2021年3月1日起,《通知》明确要求取消的不合理收费项目、《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明确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项目的通知》(苏发改价格发〔2021〕189号)明确取消的收费项目一律取消。其他没有合法有效政策依据的收费项目全部取消。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依据国家和省清理规范要求进行全面清理,废止与国家、省要求不一致的政策文件,并及时公布清理结果。指导和监督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企业全面梳理自查现行收费项目和标准,取消不合法不合理收费项目,纠正强制性收费,降低偏高收费标准。严禁政府部门、相关机构对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计量装置强制检定收费;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企业或用户自愿委托相关机构对计量装置进行检定的,按照“谁委托、谁付费”原则,检定费用由委托方支付,如计量装置经检定确有问题的,由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企业承担检定费用,并免费为用户更换合格的计量装置。严禁向用户收取水电气热计量装置费用。任何单位代收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费时,严禁向用户加收额外费用。组织开展对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相关收费的专项治理行动。(责任单位: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市场监管局、省电力公司)

 

2﹒规范接入工程费用。接入工程是指从用户建筑区划红线连接至公共管网发生的入网工程。2021年3月1日以后通过出让或划拨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项目,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企业的投资界面应延伸至用户建筑区划红线,除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另有规定外,不得由用户承担建筑区划红线外发生的任何费用。建立政府、行业共担的接入工程费用支付机制。低压小微企业电力接入工程应严格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营造全国一流用电营商环境专项行动计划的通知》(苏政传发〔2021〕45号)要求,全部费用由供电企业承担;新建居住区电力接入工程全部费用由政府承担;除新建居住区以外的电力用户接入工程由供电企业承担电气工程投资,政府负责完善项目用电所需的线路通道、电缆管沟廊道等市政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方案,落实工程建设资金。水气暖方面的接入工程地方政府和水气暖企业的投资分担方案,由各地结合地方财政状况、水气暖价格调整情况予以统筹安排,并在本实施方案下发后三个月内予以明确。由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企业承担的接入工程费用应纳入企业经营成本,通过水电气暖价格回收;由地方政府承担的部分,应及时拨款委托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企业建设,或者由政府直接投资建设,相关费用不得再向用户收取。(责任单位: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电力公司)

 

3﹒理顺建筑区划红线内建设运营费用。建立用户建筑区划红线内的供水供电供气供暖建设安装环节市场竞争机制,由用户委托具备资质的建设安装企业施工,安装工程经质量验收合格后,供水供电供气供暖企业应当提供无歧视的接入服务。在完善工程建设安全监督管理机制的基础上,加快建立公平开放的新建居住区供气设施建设安装市场,到2025年底,新建居住区红线内供气设施建设安装工程市场化竞争形成,管道燃气设施建设安装实行市场调节价。新建居住区等建筑区划红线内供水供电供气供暖管线及配套设备设施的建设安装费用,统一纳入房屋开发建设成本,不得另外向买受人收取;投入使用后,依法依规移交给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企业实行专业化运营管理的,相关运行维护等费用纳入企业经营成本。城镇老旧小区水电气暖改造工程费用,可通过政府补贴、企业自筹、用户出资等方式筹措,具体方式和费用分摊方案由各地结合实际确定。(责任单位: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电力公司)

 

(二)完善价格形成机制,实施价格联动调整。

 

1﹒完善供水价格机制。城镇供水价格实行政府定价。加快建立健全“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的价格机制,在严格成本监审的基础上,综合考虑当地供水企业生产经营及行业发展需要、社会承受能力、激励提升供水质量、促进全社会节水等因素,合理制定并动态调整供水价格。建筑区划红线内供水设施依法依规移交给供水企业管理的,其运行维护、修理更新等费用计入供水成本。(责任单位: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2﹒完善电力价格机制。根据国家“管住中间、放开两头”的电力体制改革要求和统一部署,结合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周期性核价,逐步理顺输配电价结构,探索缓解电价中的政策性交叉补贴问题,加快形成结构优化、水平合理的输配电价体系。持续深化燃煤发电“基准价+上下浮动”的市场化上网电价形成机制改革,稳步有序推进燃气、抽水蓄能、风光等各类电源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有序放开除居民、农业、重要公用事业和公益性服务以外的用电价格,通过市场化交易获得电力、发现价格,并逐步取消工商业目录销售电价。完善峰谷分时电价政策,促进电网需求侧削峰填谷和新能源电力消纳。完善差别化电价政策,利用价格杠杆,促进产业提档升级,改善生态环境。(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电力公司)

 

3﹒完善配气价格机制。城镇配气价格实行政府定价。严格核定独立配气价格,建立天然气销售价格联动机制,实施动态调整。由燃气企业投资建设的市政管网、市政管网至建筑区划红线外的管网,企业自用的储气设施,为保障供暖季民生用气的应急调峰储气设施,以及其他与配气业务相关的设备设施等,纳入配气价格有效资产。建筑区划红线内按法律法规规定由燃气企业承担的运行维护成本,燃气表后至燃具前由燃气企业为排除安全隐患而开展的上门服务、安全检查、设施修理、材料更换等服务成本,纳入企业经营成本。(责任单位: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4﹒完善供暖价格机制。城镇居民集中供暖价格原则上实行政府定价,非居民供热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合理制定热价,并建立联动机制实施动态调整。稳步推进计量收费改革,具备条件的地区逐步实行基本热价和计量热价相结合的两部制热价,暂不具备条件的地区按供热面积计收热价。各地在核定热电联产发电企业的供热价格时,要将成本在电、热之间合理分摊。(责任单位: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发展改革委)

 

(三)规范定价收费行为,优化营商环境。

 

1﹒规范政府定价行为。完善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成本监审和定价办法,明确成本构成,细化职工薪酬、折旧费、损耗等约束性指标,合理制定价格。强化成本和价格信息公开,保障用户知情权。对居民燃气工程安装费、燃气设施移改费等市场竞争不充分、仍具垄断性的少数涉及供气行业的经营服务性收费,授权市、县人民政府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具备条件的地区,可实行市场调节价。(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与各市、县人民政府)

 

2﹒规范经营者收费行为。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企业应抄表到户、服务到户,严格按照政府规定的销售价格向终端用户收取水电气暖费用。对供水供电供气供暖企业暂未直抄到户的终端用户,水电气暖价格应按国家及省有关规定执行。共用场地、共用设施设备产生的水电气暖费用应按照实际费用和合同约定的方式由全体终端用户分摊;共用场地、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维护费用应通过物业公共服务费、租金或公共收益等解决,不得以水电气暖费用为基数加收服务类费用。经营者要定期向终端用户公布相关费用的实际发生和具体分摊情况。供水供电供气供暖企业设施产权分界点以后至用水用电用气用热器具前,为满足用户个性化需求所提供的延伸服务收费项目,要明确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等,实行明码标价。经营者要建立健全各项收费及费用分摊相关信息的公示制度,及时向终端用户公开。严禁以强制服务、捆绑收费等形式收取不合理费用。(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与各市、县人民政府)

 

(四)健全行业管理制度,提升企业服务水平。

 

1﹒健全行业管理制度和技术标准体系。加快健全完善供水供电供气供暖等城市基础设施规划、工程设计、工程建设、工程验收、运行维护等制度规定,明确工程验收标准和程序,加强标准协调衔接,加快形成系统性技术标准体系。尚无技术标准的,要加快制定,尽快出台;已有技术标准的,要结合行业发展及时进行梳理完善,调整不合理规定。加快修订完善《城市供水服务质量标准》《城镇燃气服务质量标准》。(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电力公司与各市、县人民政府)

 

2﹒加快完善行业服务质量体系。按照深化“放管服”改革要求,制定完善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服务质量规范和评价体系。加强行业服务质量管理,通过采取行业服务质量评估、公开通报行业服务情况等方式,提升行业整体服务质量。各地供水、供气行业主管部门要深化落实苏审改办〔2018〕29号文件中《关于进一步优化用水接入的行动方案》和《关于进一步优化燃气接入的行动方案》要求,对供水、供气企业定期开展特许经营中期评估。(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电力公司与各市、县人民政府)

 

3﹒不断提高企业服务水平。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企业要增强服务意识,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向用户提供安全、便捷、稳定、价格合理的产品和服务。制定简捷、标准化的服务办理流程,公开服务标准、资费标准等信息,严格落实承诺制度,接受社会监督。各地应积极推进“一站式”办理和“互联网+”服务模式,推动水电气暖服务事项引入政务服务大厅和政务平台集中办理,并与地方不动产交易平台实现对接,推动用户申请报装、维修、过户、缴费、开具发票等“一窗受理、一网通办、一站办结”,进一步压缩办理时限。(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政务办、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市场监管局、省能源局、省电力公司与各市、县人民政府)

 

4﹒提升市政配套基础设施规划建设管理水平。坚持市政配套基础设施先规划后建设、先地下后地上,加强专项规划编制,统筹城镇基础设施规划、建设和管理,确保老城区与新城区及园区互联互通,地上与地下整体协调,避免条块分割、多头管理。储备土地应进行必要的前期开发建设,完善与地块相关的道路及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方案,与储备土地直接相关的水电气暖等市政配套基础设施建设费用可按规定纳入土地开发支出,落实水电气暖基础设施工程建设资金,不得由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企业负担,确保市政配套基础设施与建设项目同步使用。(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与各市、县人民政府)

 

5﹒加快放开经营服务市场。深化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体制机制改革,进一步放开市场准入限制,支持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混合经营等方式,引导社会资本有序进入,推动向规模化、集约化、跨地区经营方向发展,促进行业提质增效。创新项目投资运营管理方式,实行投资、建设、运营和监管分开,促进设计施工、工程验收、运行维护等环节公平竞争。鼓励推进企业主营业务和工程设计施工业务分离,同步加强工程设计审查、施工监理、竣工验收等工作,确保工程质量。(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电力公司与各市、县人民政府)

 

6﹒健全法规规章制度体系。鼓励各地不断总结实践经验,根据国家及省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地方性法规,合理界定政府、企业、用户的权责关系。尤其对建筑区划红线内外的工程,要分清管网设施设备产权和运行维护、抢修、更新改造的责任,明晰管理边界,确保主体明确、权责相符。(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能源局与各市、县人民政府)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高度重视,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将清理规范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完善价格形成机制作为重要任务列入工作日程,抓紧研究制定本地区的具体实施计划,细化目标任务,明确责任主体,确保工作全面落实到位。要及时梳理总结推进实施情况,每年12月底前报送省发展改革委等有关主管部门。(责任单位:各市、县人民政府)

 

(二)健全工作机制。清理规范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工作涉及范围广、工作量大、矛盾利益突出。发展改革、财政、住房城乡建设、市场监管、电力等相关职能部门(单位)要建立联合工作机制,科学谋划、精心组织、合力推进,确保政策措施落地显效。推进实施过程中,各地各部门要稳妥把握节奏和力度,兼顾各方利益,合理设置过渡期,做好风险评估,制定应对预案,确保不影响广大水电气暖企业和人民群众的正常生产生活。(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市场监管局、省电力公司与各市、县人民政府)

 

(三)强化监督检查。省级各相关职能部门(单位)要加强对各地的具体计划制定、政策调整和实施的指导。市场监管部门要进一步强化价格监督检查和反垄断执法,指导供水供电供气供暖企业严格落实价格收费公示制度,严厉打击不执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收取政府明令取消收费项目和不合理费用以及达成实施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等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向社会公开曝光违法违规典型案例,发挥警示作用。(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市场监管局、省电力公司)

 

(四)加大宣传力度。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资源,广泛宣传清理规范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意义和典型经验做法,加强政策解读,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营造良好舆论氛围。(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市场监管局、省电力公司与各市、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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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

《关于启动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调整非居民用气价格的通知》

各市(州)发展改革委(局),贵州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天然气销售贵州分公司、中国石化天然气分公司云贵天然气销售中心:

 

近日,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天然气销售贵州分公司、中国石化天然气分公司云贵天然气销售中心决定自今年7月1日、7月15日分别上调我省管道气气源价格,LNG等其他气源价格也出现不同程度上涨,全省天然气气源采购成本呈现普涨态势。为促进价格信号顺畅传导,根据非居民用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经研究,现就调整省级定价区域非居民用气价格,指导各地做好当地联动机制启动和实施工作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省级定价区域非居民用气价格

 

自2021年8月1日起,贵阳市城区及与其共用同一配气管网区域非居民用气价格(最高指导价,下同)由2.81元/立方米调整为3.00元/立方米,执行时间至2021年10月31日结束。

 

二、因地制宜做好市县级定价区域联动机制启动实施

 

各地市、县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当地非居民用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决定调整非居民用气价格的,应在充分收

 

集和掌握中石油、中石化等供气企业与燃气企业签订的购销合同、燃气企业气源进货台账和原始票据等与测算气源采购成本有关的资料基础上,科学测算本个联动周期(2021年8月1日-10月31日)预测气源采购成本、统筹考虑既往联动周期气源采购成本偏差值,合理确定气源采购成本核定值,加上配气价格形成本个联动周期非居民用气价格。如既往联动周期累计偏差值金额较大,可适当控制本个联动周期补偿或扣减金额,剩余金额适时纳入未来联动周期统筹考虑。尚未核定独立配气价格的地方,原则上不予调整价格。

 

三、工作要求

 

(一)切实保障天然气市场供应。中石油、中石化等供气企业要从大局出发,与下游燃气企业充分沟通协商,切实加强供需衔接,多方组织资源,保障市场平稳运行。

 

(二)强化气源采购成本约束。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在实施价格联动时,凡因合同内气量预测值严重偏离实际销售气量、采购成本超出同业对标水平等不合理增加的采购成本不予确认,对燃气企业拒不配合、虚假提供或不完整提供测算气源采购相关资料的,从低核定气源采购成本。供气企业要积极配合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做好对燃气企业提供关于气源采购成本测算相关资料的复核工作。

 

(三)严格落实天然气价格政策。一是燃气企业应在其门户网站或微信公众号、营业场所等及时对外公示调整

 

后气价,严格按规定时间和幅度执行价格调整政策,不得将执行时间提前。二是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养老福利机构用气价格执行居民阶梯气价第一档、第二档算数平均水平和非居民用气价格中的较低价格。

 

(四)积极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各地要加强舆论宣传引导,有针对性地宣传解释调整非居民用气价格的必要性和主要内容,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营造良好舆论环境,确保平稳实施。

 

各地在实施联动机制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我委反馈。

 

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1年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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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汕头:

《关于调整中心城区居民管道燃气销售价格的通知》

(1)居民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新用户从每立方米3.85元调整到4.26元,老用户从每立方米3.25元调整到3.66元。

 

(2)居民管道液化石油气销售价格,新用户从每立方米11.71元调整到14.03元,老用户从每立方米9.71元调整到12.03元。

 

(3)澄海、潮阳、潮南区和南澳县仍按属地管理原则进行管理和调整。

 

(4)自2021年9月23日起(按实际用气量计)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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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各地发改委官网整理

 

文来源 | 鼎嘉燃气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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